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 告
黄振青、黄振坚: 本院受理原告茂名永固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黄金建设(集团)有限公司、黄振青、黄振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,现因你们下落不明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二条规定,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、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、应诉通知书、举证通知书、证据材料、民事裁定书、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。原告诉讼请求为: 三被告支付原告中央储备粮广州直属库新建平房仓(自编号17)建筑防水工程款346600元。 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,即视为送达。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。 本院定于2017年8月24日上午9:00在本院第十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,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。特此公告。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二○一七年六月二日 |